■热线提问:
某企业相关负责人近日来电咨询,该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企业,经常有一些技术外包业务,需要和服务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因为以往没有核实服务人员的具体身份,好多情况不了解,希望通过咨询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和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如何确定,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专家解读:
石家庄劳动争议专业律师王现辉认为: 现实中对于此类情况,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和服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的现象。但是这样的行为是否有效,对用人单位应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决定性影响,即如果可以签订劳务合同,用人单位则不需要为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只能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则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用工并不一定都形成劳动关系,比如用人单位聘用的是退休人员,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规定还很“粗”,依此尚不能判断该公司对于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情形,是否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有待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原劳动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成立。此规定是比较得当的。如果符合这些条件,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撤销劳务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改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或者属于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且劳动者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保险除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别提示: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劳动者实际月工资收入计算,一次性支付工资报酬的,按平均月工资收入计算,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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