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卖方逾期交房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合同约定的入住期日到来时,卖方未能完工并通知购房者入住;一种是房屋实际并未完工,未达到入住条件,卖方为按合同期日办理入住,也通知购房者入住。
为防止出现第一种情况的发生,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逾期交付期间的违约金。
为防止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发生,买卖双方应明确约定:
1. 卖方向买方交付房屋即通知买方入住时,应达到双方约定的基本入住条件。即由卖方向买方交付《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使用说明书》,并将水、电、气等全部接通,房屋装修也应按合同约定达标,否则,视为未达到入住条件,入住日期按双方约定的一定期限顺延,在该期限内卖方仍未达到入住条件的,视为卖方逾期交房,即构成违约。
2. 卖方行为已构成逾期交房的,每逾期一日按房价款的一定比例(如万分之三)作为违约金,直到卖方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如3至6个月),则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除应向买方退还房价款本息外还应双倍返还定金,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何
浙江市场导报报道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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