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认定为工伤1-4级的,可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我省的农民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在省内发生了1-4级的工伤,能否一次性结清工伤待遇?日前,无极县劳动仲裁委裁决的一起工伤待遇纠纷案,给出了明确答案。
韩振宣,无极县七汲镇小汉村农民。2004年11月,她到无极县鑫隆明胶有限公司做出胶工,约定月工资450元。2006年4月25日,韩振宣被机器绞断右手、左手中指,拇指被绞伤,被用人单位急送至省三院救治。经手术,其右手截肢至手腕部位;左手中指缺失一节半,拇指做了植皮手术。住院期间,单位为其垫付了2.9万元医疗费等。出院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韩振宣申诉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因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等环节,2007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韩振宣为工伤4级的认定书。
有了属于工伤的认定结果,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原本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省内的农民工发生1-4级的伤害,其工伤保险待遇能一次性结清吗?没有明确文件规定,无极县劳动仲裁委无法定夺。经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请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11月20日给出答复意见: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本省籍农民工,因工致残达1-4级或因工(视同)死亡后,如农民工本人或家属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冀劳社[2004]9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查阅了冀劳社[2004]95号文,其中第四条规定,外省籍农民工发生1-4级的工伤,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登记,可以一次性结清工伤保险待遇,并按照16岁-30岁、30岁-50岁及50岁以上,分三个年龄段制定了具体标准。韩振宣属于50岁以上的伤残等级4级,按照[2004]95号文规定的标准,其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应该为5万元。
劳动仲裁委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于2008年4月4日裁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韩振宣伤残补助金8640元,一次性辅助器具费8万元,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5万元,以及被拖欠的工资1040元,共计13.968万元。
但这笔工伤待遇的执行并不顺利:5月12日,韩振宣的代理人、河北领峰律师事务所的张士谦律师向记者透露,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用人单位既没有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也没有上诉,目前裁决书已生效。无奈,韩振宣只得申请无极县法院强制执行。她期待着尽快拿到执行款,以安装“腕离断假肢”。

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
圳劳工维权组织负责人
儿子工伤致残拿不到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