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提交相关证件工作泡汤
小贾是山西某大学2007届毕业生,当年3月28日,小贾、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工厂(以下简称“工厂”)、山西省某大学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工厂同意小贾毕业后到该厂工作。协议中明确规定:毕业生应按国家规定就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2007年5月19日工厂通知小贾带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就业协议书等证件于2007年7月20日到单位报到。小贾到工厂报到时,因个人原因未能提供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仅向工厂提供了学校的证明。工厂考虑到小贾的个人能力较高,当日为小贾进行了体检并提供了住宿。同时,工厂同意小贾延期三日提交毕业证、报到证原件。但在宽延期间及其后的时间里,小贾一直没有向工厂提交上述证件原件。工厂据此认为,小贾没能提供毕业证以及报到证原件,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及安排工作的条件。此后一直没为小贾安排工作。
2007年10月,小贾向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履行就业协议,为其提供工作岗位。
就业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
井陉矿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及山西某大学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据此,小贾与工厂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其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实际上只是由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发出要约(工作邀请)、毕业生承诺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个工作意向。小贾到工厂报到,工厂同意接收小贾,双方已经履行了就业协议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因此,井陉矿区法院驳回了小贾的诉讼请求。小贾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主审法官张领军表示,如今,一些用人单位及求职者对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的认识比较模糊,双方在签约阶段出现不规范操作的情况比较普遍,这也为今后双方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法》已经于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劳动关系的建立作出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据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用工关系是确认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有专家将就业协议比作“出嫁协议”,把劳动合同比作“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安排还须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张领军提醒广大求职者,在明确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应注意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将协议中约定的报酬、合同期、福利待遇等写入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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