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父亲今年68周岁,在2008年4月1日起在我旗的合作医疗办公室上班,主要负责打更工作,上班时间为每天11:30至14:00,17:00至第二天的上午8:30。在4月14日下午4:40,他在单位大门中摔伤,他每天的交通工具是脚踏小三轮车。当时有附近的一位老人把他送到单位,交给单位的一位主任,这位主任组织职工将我父亲送到医院。但直到我父亲出院,单位也没有出一分钱,我们申请工伤,结果被告知,说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为他年龄超过六十周岁。我们请教律师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国家享受工伤待遇范内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和该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的规定,合作医疗办公室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只要职工与该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受雇的职工是否为退休人员,与工伤保险范围无关。而且,退休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国家和社会对达到一定年龄的职工的福利,而不是限制其继续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在超过退休年龄后仍然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上工伤保险。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