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33号《关于乡村集体企业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企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招用职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据此,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对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先由劳动部门督促、指导双方当事人补签劳动合同,然后仲裁委员会再予受理。当事人若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乡镇企业的养老统筹问题,由于当前国家没有纳入强制实施的范畴,企业和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属自愿行为。有的是买的商业保险,有的是在民政部门买的农村社会保险,有的是在社会保险部门买的社会保险。在乡镇企业的养老统筹问题上,容易发生纠纷。由于现在对乡镇企业是否强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律规定。本人认为,此类纠纷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该类纠纷可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莫让社保问题“影响”
上班看报刊罚款50元惹
专家学者谈如何看待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