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客车到某市办事,邻居王某听说后主动要求搭车去该市,因双方是邻居,张某妨于情面就同意王某搭乘,但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因观察不够,将车开入沟中,导致车辆受损,王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因疲劳驾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王某在治疗中共用去医疗费四万余元,出院后要求张某给予赔偿,但张某认为,是王某主动要求搭车,且自己没有向王某收取任何费用,自己不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因双方协商无果,王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自己的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在事故发生时是经张某同意搭乘车辆,虽然张某未向王某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张某的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王某的身体权,因此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视点]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理论中,有一个好意同乘的概念,所谓的好意同乘,它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的行为,驾驶人员并非基于某种物质利益而给当事人以搭乘的便利。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的特点是,所搭乘的机动车并非专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即非专为搭乘者服务,而是为了机动车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具有偶然性;且同乘者必须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未经同意而搭车者,不构成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一种普通侵权行为,受一般侵权归责原则的调整,因此,无偿乘坐他人车辆的人,在无偿搭乘他人车辆期间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如能证明其搭乘车辆是经车辆驾驶员或车辆所有人同意,完全有理由要求驾驶人员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只有驾驶人员能够对车辆进行全面操控,驾驶人员当然应对车辆空间之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且驾驶员的这种义务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驾驶员按驾驶规则、交通规则操作车辆,这是驾驶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
本案中,交警部门已经认定张因疲劳驾驶导致事故发生,张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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