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林俊强、彭秀珍是否具有石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问题。
由于土地补偿费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是解决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的基本前提。但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有关法学理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应以该人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以及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是否享有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为判断依据。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户口的人,原则上应认定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该标准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现实和法律制度相适应,也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然共同体特征的要求。本案中,林俊强因其祖辈在石头村居住,而农村有“落叶归根”的习俗,林俊强想迁回祖居地是正常的。石头村也曾向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同意将林俊强、彭秀珍登记为该村的常住农业户口,也可以推导出上诉人已认可他们是其村民的事实。林俊强、彭秀珍将户口迁入石头村,此后长期在石头村生产和生活,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了较为固定和延续性的联系。而且,他们迁出的村已收回其家庭的承包地,其在石头村没有承包地,也没有享受其他基本的社会保障。鉴于石头村村委会对以上事实没有异议,根据以上判断标准,应认定林俊强、彭秀珍具有石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否则,林俊强、彭秀珍将失去赖以维持生计的最基本的保障,这不符合国家推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及社会保障制度,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法院判决认定林俊强、彭秀珍具有石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是正确的。
在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要防止“空挂户”和“两头占”的情形,前者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原因将户口挂靠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本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和生活的现象;后者是在迁入地与迁出地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两头都同时享有生活保障的情形。
本案案号:(2006)霞民一初字第184号、[2006]湛中法民一终字第413号
案例编写人: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