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 源: 人民法院网
内 容: 裁判要旨
在工作时间与他人斗殴伤亡,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对此未作出性质认定。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依法行使审判权,有权对其斗殴的行为是否违法作出判定。
案情
2004年12月19日下午3时许,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张家福(本案死者)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后平息。后双方再次发生抓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张家福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2005年7月28日,达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文(2005)第547号认定张家福为工伤。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不服,向达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2月15日达市府复决字(2005)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局作出的547号工伤认定。德实利物业咨询有限公司随即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