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过劳动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仲裁机构做出裁决,某企业未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辞退朱某,应给付朱某1200元的经济补偿。一起由司法所法律援助维权的案例终于尘埃落定。
昌平区崔村镇村民朱某身患残疾,在昌平一家合资公司干临时工。今年1月6日,在未接到公司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被公司辞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朱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月8日,崔村镇司法所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该合资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认为,朱某是“临时工”,辞退不应该给补偿。
司法所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杨桂栋 董 军)
来源:劳动午报2008-06-01
昌平区崔村镇村民朱某身患残疾,在昌平一家合资公司干临时工。今年1月6日,在未接到公司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被公司辞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朱某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月8日,崔村镇司法所接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到该合资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认为,朱某是“临时工”,辞退不应该给补偿。
司法所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杨桂栋 董 军)
来源:劳动午报200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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