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1日石家庄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
2008年5月30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石家庄市
养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8年5月16日河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批准《石家庄市养犬管理条例》,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犬只饲养、养殖、销售、管理、服务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市内各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各县(市)、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实行养犬许可制度;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备案制度。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禁止养犬。经批准有特殊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
其他区域需要禁止养犬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各级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等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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