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7月起至2009年6月,河北省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将全面调整,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调整为332元。
据悉,自5月10日起,企业在申报6月份缴费时,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25元,作为核定补缴往年或特殊人员缴费的缴费基数;月最低缴费基数为995.55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年封顶缴费基数为59733元(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0%),从今年1月份起执行,6月份结算时作调整。
而对于低收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仍将按照“低进低出”的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最低可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但按低基数缴费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也相应降低。
因此,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参保人员,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即每月按332元缴纳。对于低收入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基数,即最低每月按200元缴纳。对于高收入的人员,可分别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或300%作基数,即每月按664元或996元缴纳。
据介绍,此次调整主要是根据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公布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通知》:200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9911元,因此,计算2008年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中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59.30元。
特别提醒
各参保单位和参保缴费人员应及时申报缴费,特别是个体缴费人员,要在6月底之前缴清2007—2008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否则,2008年7月以后再缴纳2008年6月以前养老保险费的,都将按新标准即每月332元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