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甲与被告乙的宅院南北相邻。2001年8月份,被告方建房时将新建房屋的根基20厘米建到原告的宅基上,原告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告对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答辩认为,被告建房的根基在地下,且被告并未干涉原告对该宅基地地表面的正常使用,故被告并非侵权。
法理评析
此案提出了这样一个值得探究的理论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能否及于地下。
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宅基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基地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是指自然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以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基于以上法律规定,第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的使用权及于地表而不及于地下;第二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不仅及于地表而且及于地下。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指我国自然人个人,包括城市居民和农村的村民,自然人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自然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那么,权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若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法律概念。

小产权房路在何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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