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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房期满未续租 逾期交房应担责
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房屋出租合同,该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自觉遵守。本案被告在2007年1月后,未按约定支付房租,且在合同期满后,在未续租的情况下,迟迟未交房屋给原告,直到2007年10月5日,才将房屋正式交给原告,显然被告已违反了双方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被告应当将合同期内尚欠的房租即2007年2月至4月共三个月的房租1800元支付给原告,押金600元归原告所有,不应再退还,及由于被告延期交房,造成原告无法在此期间及时另行出租而导致损失,应当由被告承当此期间房租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从2007年5月至9月共5个月的房租损失3000元由被告赔偿给原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刘瑞林给付尚欠原告唐宏珍的房租1800元,并赔偿逾期交房的房租损失3000元,合计4800元;被告刘瑞林所交的押金600元归原告唐宏珍所有,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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