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而提起诉讼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当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当今在理论上也还有分岐。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性质看,责任认定具有具体行政行为与书证的双重属性。从理论角度分析,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这种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但从客观实际上考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又不具有行政案件可诉性。其仅仅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有学者认为行政确认行为属准具体行政行为,因其不同于一般具体行政行为,责任认定书不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责任认定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时效性,在司法资源极其缺乏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以行政诉讼对其进行司法审查。
目前,我国是在民事诉讼中对责任认定进行附带司法审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2005年的立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纠纷,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附带性审查交通事故认定发生在民事审判中,它不是专门确定交通事故认定是否合法有效。附带性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予以采信或拒绝采纳的一种方式,但不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等。此种司法审查救济方式比较符合我国司法实际。
本案也是采用附带性审查方式。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与申请,法院在审理中进行了勘查:挖掘机两前轮带顶最外侧宽1.64米,发生事故油漆路面宽4米,两侧尚有半米多宽的土路基,县交警队勘测现场图标示的撞击位置距路面南侧1.6米,指的是距油漆路面南侧边缘;交警队勘查现场时录像证明当事人均不在现场,勘查现场前原告女儿已被送往医院。关于交通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尺寸是否应标示,法律未作强制性规定,按法院勘测车辆与路面宽度,不能证明交警队认定事实的错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采信了公安机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作者单位:河北省孟村县人民法院

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质异!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