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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双倍返还的关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是适用双倍返还的关键。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欺诈的认定需要全面考量,依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由此可知,欺诈在法律上分为积极欺诈与消极欺诈两种情形。积极欺诈是指,欺诈者以积极的言辞,提供虚假情况,陷对方于错误的意思表示之中。例如故意夸大商品的性能等。消极欺诈是指,行为人具有告知的义务,但其故意不告知或隐瞒,致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例如商品所有人故意隐瞒商品的缺陷或瑕疵等。总之,在司法实践中对欺诈认定,要求其必须是经营者故意的行为,并使消费者因此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欺诈的具体表现形式很多: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构产地、虚构成份、夸大功能等等。消费者遇到诸如此类的情形,只要保存好购买商品的相关证据,一般是可以在诉讼中获得双倍赔偿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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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法院网 |

消费者权益保护走进群
隆化法院成立“保护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