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春奎律师
北京首例饭店收取开瓶费官司经过一审、二审两个司法程序落幕了,但对于人们期待的通过司法判决给出个说法的愿望没有实现。不论是北京的还是全国其他各地的该类案件,其实无需通过司法判例的形式来认定。
一、饭店收取开瓶费是合同行为。
消费者到饭店用餐,接受饭店的服务属于口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饭店收取开瓶费是合同的标的,对于该合同标的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就应认定其合法。因此,不应要求法院对其该不该收取开瓶费,即是否合法给出个说法,作为个案,法院应认定的是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合法,是否可撤销,是否违约等。北京的这起官司虽然结束了,消费者虽然胜诉了,但不论是一审的理由,还是二审的理由,都没有给饭店、给消费者一个明确的理由,即此类案件解决的是合同纠纷不是侵权纠纷。
二、饭店其实是“弱者”。
消费者到饭店就餐,接受服务,依法享有很多权利,最典型的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确定的权利,消费者在饭店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只要饭店没有特别明示和告知,饭店就有义务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服务并不得拒绝服务,所以可以说在法律关系上,饭店是“弱者”。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撑腰,对消费者予以保护。因此,饭店如何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更规范尤为重要。在饭店中屡见不鲜的自带很多酒水,众人只点很少的菜的情况就折射出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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