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移送管辖有专门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条的规定本来是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依法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而言的,它的前提条件是:第一,已经正式受理案件;第二发现本院无管辖权。
可是,在当今中国大陆人民法院以年中、年末评比结案率的激励机制下,就催生出一种怪现象,个别法官为了追求结案率(因为结案登记是将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属于结案)就想出了一个办法,将本法院和他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笔者在2007年年中和年末就遇到了两起这样的案件,一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本来原告是向被告所在地北京的法院起诉,受理案件的法官硬是移送给外地合同履行地的法院,另一件是商标侵权案件,原告选择侵权行为国家商标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硬是移送给被告住所地的外地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