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就是因为《民事诉讼法》对移送管辖的规定赋予法官的权利太大了,简言之就是法官想移送就移送没有任何制度制约、程序也很简单,承办法官把案件移送给其他法院甚至连必要的书面通知给原告这样的规定都没有。如何制止这些现象的发生,笔者认为,应当完善移送管辖制度,如:一,承办法官认为应当移送的案件,应当作出裁定书送达原告,选择人民法院起诉是原告的权利,也包括原告起诉的因素之一,已受理案件后擅自移送,是对原告诉权的侵犯和不尊重;二,移送案件应当给原告上诉的权利,针对已受理案件的法官裁定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原告可以选择上诉,已保护其所选择法院的诉讼权利,同时也是对明明有管辖权为了追求结案率,却偏要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行为的一种制约。三、移送案件(不包括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案件)应征询原告,是否同意,如不同意,已受理案件的法院又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才可作出裁定,如同意,可办理移送手续。

民事案件期限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