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02年到苏州一事业单位打工的,单位直到04年才给我们签定劳动合同,今天到劳动保障局咨询他们说只受理最近两年的案件仲裁,请问这段时间的养老金可以要求他们补交吗?
还有就是我是08年6月30日合同到期,现在单位已经给我下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了,请问可以得到赔偿金吗? 如果可以是怎么算的? 是只算08年以后的,还是08年以前的每年赔偿一个月工资?
还有一个就是我们一直每天都加班的,加班工资每月174小时多出来的小时数乘以5元计算,请问这样合法吗?如不,该如何计算? 对了,还要咨询下,如果要到劳动部门仲裁单位,需要什么手续、证据?可我们手头也没什么证据的,只有一张工资卡、和最近一年的考勤记录,和一起工作的同事,请问这样可以起诉了吗?
答:单位跟你终止劳动合同,你可以得到2008年以后的经济补偿金,也就是半个月的工资。当然如果单位没有为你按实际工作年限办理社会保险,则你可以要求单位补办。
劳动仲裁部门的说法不合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可以看出,你和单位之间因养老金的纠纷的仲裁时效应当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之日起计算,所以并没有超过其所说的二年限制。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你可以对照以上规定结合单位的正常工作时间,看单位的加班情况。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你觉得单位的加班费支付标准低于以上规定,则可以要求补发。关于仲裁的证据,你说的这些都可以,根据这些材料可以申请仲裁。

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1、不合法;
2、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
,0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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