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8年1月,小张经过面试,被一家公司录用为销售部经理助理。2008年1月21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2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
小张入职一段时间后,公司领导认为其工作态度十分认真,但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都不理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2008年3月6日,该公司以小张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解除与小张的劳动关系,并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小张认为,自己工作积极努力,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也正在快速提高,公司领导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考核、也没有任何考核标准的情况下,片面地认为自己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调查审理后,判定该公司与小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对小张的申诉请求予以支持,要求该公司向小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兆君观点
兆君律师事务所孙晓松律师分析认为:
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依据岗位要求所提出的具体标准。用人单位针对不同的工作岗位向劳动者提出的录用条件和标准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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