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明县马头乡关庄村
被申请人庄某某,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住曹县庄寨镇庄寨村
复核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菏泽市交通警察支队曹县大队作出的公交认字『2006』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 月18日18时在220国道曹县庄寨镇奎盛园饭店门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全在庄某某。
一、庄某某无证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庄某某无牌驾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三、庄某某侵犯张某某的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放声恸哭 肇事车主闷
质异!交通事故认定书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