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违约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未明确予以反对。在《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中的“损失”并没有明确限定为财产损失,而排除违约精神损害,因此,既然法律没有禁止,在实践中就完全可以根据客观情况给予支持。
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造成精神损害
随着生活水平和精神追求的不断提高,绝大多数人都通过婚礼录像的形式来给将来的生活留下美好的回忆,人们已将婚礼录像赋予了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本案原告刘俊辉和赵晓丹夫妇为了留住结婚这一人生中重要的时刻,他们和被告某婚庆礼仪中心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然而,后来他们却被告知婚礼录像丢失,由于婚礼过程是不可重复和再现的,这势必给二原告在精神上造成极大的伤害。
法律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精神,是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害而产生精神上的伤害和肉体上的痛苦,为了对受害人因人身权利损害而产生的精神伤害和肉体痛苦进行补偿,仅仅通过赔礼道歉的方式尚不足以弥补当事人的精神损害,由此才产生了以金钱的形式进行抚慰和慰藉。
本案原告刘俊辉、赵晓丹夫妇要求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纠纷,其以违约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同理,正如通常的到照像馆照像,因照像馆原因导致没有照上或底片丢失而不能交照片(即使该照片具有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原告也不能因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照像馆也仅仅是违约,而并没有侵犯原告的任何人身和财产权利,最终,导致原告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如果原告到照像馆洗照片造成底片丢失的案件中,因为其中包含了洗照片的合同违约和底片丢失的侵权两种案由,只要以底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即可获得因违约而不能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结合本案,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由原告刘俊辉提供录像带,而由被告进行录像得话,原告即可以侵权为由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三、违约精神损害的立法趋势
我们国家从最初的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发展到现在的在人身侵权和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的侵权范围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这说明了我国民事立法逐步地侧重了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民事立法也不断地向更高级的程度发展。
从更宽广的角度来分析,因违约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在其他国家也都有一个漫长的进程。如法国合同法承认损害既可以是物质损害,又可以是精神损害。在判例上,对于侵权行为责任通常既承认物的损害,又承认精神损害;而对于合同责任,却也是经历了一个从不承认到承认的过程。直至1932年赛奴商事法院、赛奴民事法院的两个判例才开始考虑精神损害。而美国合同法则规定例外情况下允许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如违反婚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因被驱逐出客车或被拒绝住旅馆等违约行为造成的屈辱和忧虑,或因运送乘客者、旅馆主人、假日旅游的经营者、丧礼的承办者违约,致对方的精神痛苦等。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西方一些国家的现代立法中都不同程度地确立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当前,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尚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也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对于类似本案的婚丧服务合同案件如婚宴服务合同、婚礼录像合同以及其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违约合同案件等进行审理时,如果从公序良俗的角度来看的确给当事人造成了精神伤害,那么对于守约方在诉讼请求中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部分,法官至少应依据民法“公序良俗”的大原则,来裁量违约方对当事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程度,进而确定赔偿数额,这才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真正保护。
另外,从立法上来看,笔者建议最高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将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的精神损害纳入《合同法》第112条“其他损失”的范围,以明确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这既体现了现代法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更是现代法的发展趋势。
作者:于风卫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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