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5月13日,王某某与刘某某通过河北某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东风路分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契约。约定将坐落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汇华路6号某小区13-3-602室的房产转让给王某某,房款总计32300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某通过四次于2007年6月4日付清所有款项并入住该房屋。
2007年5月30日,刘某某爱人在石家庄市栾城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并申请保全该房产。2007年5月31日栾城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该房产,于2007年6月1日,对石家庄市房产管理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房产买卖契约签订后,王某某通过中介公司为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产管理部门于2007年5月28日受理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房管局证明)。在栾城县法院查封该房产后,王某某便提出异议,栾城县人民法院以(2007)栾民初字第226号通知,通知王某某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2007年6月1日,在栾城县人民法院查封该房产后,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通知过王某某。致使王某某在其后的6月4日又向转让方刘某某交付购房款20万元。
其后,王某某根据与刘某某签订的房屋过户协议的约定,向石家庄仲裁委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刘某某履行合同义务,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律师代理意见]
一、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契约合法有效。
首先,房产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申请人刘某某,且共有人栏内没有登记,根据物权公示的原则,申请人王某某作为第三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被申请人刘某某有权处分该房产,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前并不认识王某某,而是通过中介公司介绍购买被申请人刘某某的该房屋,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申请人王某某在签订合同时,已尽到了合理的审慎的审查义务,申请人对于购买房屋没有过错。
其次,该房产买卖契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
二、 被申请人应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1、申请人一方已交纳了全部房款且已入住该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