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7月底,经河北德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成公司)职工徐某的介绍,刘伟到该公司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刘伟与工地负责人任某就各种待遇进行商谈,并约定工资每日60元,双方之间只作了简单的口头约定,没有签订正式书面的劳动合同,后刘伟被德成公司工地负责人安排正式施工作业。8月1日下午4时因施工的支架脱钩致使刘伟从三楼作业的梁上摔下,刘伟受伤后,德成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用,现因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争议。
刘伟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与德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并要求德成公司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关证据:(1)、河北省医科大学第三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用来证明刘伟受伤后在此住院;(2)、录音整理的录音笔录,用来证明刘伟是在工地受的伤且和德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德成公司辩称:刘伟与德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依法裁决驳回刘伟申诉请求。理由如下:(1)、双方之间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公司没有任何人安排刘伟到工地工作;(3)、刘伟没有与德成公司之间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4)、因刘伟不是本单位职工,因此他不可能在工地工作;(5)德成公司已经尽到了道义上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定责任。德成公司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任何证据。对刘伟提交的诊断证明真实性予以认可,对刘伟提交的录音,德成公司认为该录音确实是德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声音,但是录音内容并没有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另录音中没有提到刘伟,是否是刘伟的事情不能说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诉与答辩认为诊断证明能够证实刘伟住过院;录音及据此整理的笔录和本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可以证明刘伟在德成公司工地受的伤且和德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德成公司起诉称,实际上是徐某在我公司承揽的方便面厂工地做安装工,是负责屋面系统安装小组的组长,因人手紧张,便与其熟悉的做过安装的刘洪(刘伟之子)联系到工地做安装工,刘洪因故未到,刘伟到工地找徐某要求做这份工作。7月31日晚徐某说刘伟年纪大了做不了,刘伟要求试试,第二天再次找徐某要求试工,上午没事,下午四点时被摔伤。我公司高空作业工人年龄有限制,最大不超过40岁。德成公司还称没有与刘伟谈过工资问题,也没有安排刘伟到工地。徐某是该公司的普通职工无权利招工,徐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在刘伟受伤后,公司已经尽了道义的义务。录音及拒此整理的笔录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错误的。
刘伟答辩同仲裁庭审时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