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侯某某,男,1977年5月17日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该村。
申请事项:请求对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第080525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书中申请人的责任作出次要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在提出本复核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造成孙某某本人死亡给其家属带来的严重伤害。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杨某某驾驶的CY6415轿车准备停车时,申请人开左后门欲下车,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是为杨某某干活的人员,杨某某因不太了解工作所需的材料,要求申请人与另一名工友,一起去和他购买工作所需的材料物品。申请人与另一名工友便上了他的车一起去胜利街购买材料。当车行驶到胜利街后,另一名工友下车,去门市上看看有没有杨某某所需的材料,车停停走走,在胜利街市场上寻找材料,杨某某的车并没有按规定停在右侧的停车位,而是停在右侧行车道的右侧,一边走一边问,当另一名工友发现所需材料后,杨某某停车让我下车一起去,因为我坐在车的左侧,便想开左侧的车门下车,门没有完全 开开,我根本就不知道孙某某的电动车与杨某某车发生的碰撞没有,发生事故时间很短,我根本就没反应过来。但是我很清楚的记得,杨某某的车停车的位置及车是在停下后,我才开的车门准备下车的。
申请人认为,杨某某做为雇主又是司机有义务提醒乘客,尤其是像我这样的乘客,从农村来石打工,很少坐小汽车,也不知道从哪个方向下车是正确或者错误,因为我坐在车的左侧,便开车的左门准备下车 。
申请人不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因如下:首先,杨某某的车的停车的位置,因为没有按要求停,占用了机动车道;其次,杨某某做为老司机有义务有责任提醒像我这样很少坐车的人要从右边下车,毕竟我是跟他干活的。
如果是因为车门与孙某某的车发生接触导致死者的车发生方向变化的话,申请人认为,是杨某某的车停车的位置及没有提醒申请人造成的。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车司机承担的责任较轻。
大车司机在胜利街道行驶,应该注意胜利街目前的交通环境,两边是商铺,行人、商贩较多,应该按要求慢速行驶,可是大车司机在该路段行驶时,速度非常快,对引起此次事故发生影响较大。可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大车司机的超速度行驶并没有提及,申请人认为是不妥的。
综上所述,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小车司机没有按规定停车,大车司机速度过快引起的。因此,请求贵局对石家庄交通管理局第0805259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侯某某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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