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赵某某,女,1977年3月3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高柱小区7-9-403室。
答辩人因与原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1、原告诉称不违背事实。
答辩人婚后始终尊重原告父母,反而是原告的父母得知答辩人生女儿后,遭到原告父母的嫌弃,原告父母对答辩人及小孩从来不管不问。
至于原告所诉答辩人谩骂原告父母更是无中生有。
答辩人并没有私自将小孩带回娘家,而是原告将答辩人及小孩送回其姐姐家。
答辩人一个人承担起抚养孩子的义务,原告及其父母未给小孩支付过任何抚养费用,不仅如此,原告还经常向答辩人要钱花。
至于原告诉称欠债高达10万元一事,答辩人从不知晓,也与答辩人无关。
2、鉴于双方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答辩人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