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生女儿应由答辩人抚养。
答辩人与原告于2006年1月6日生一女儿苏赵君,女儿一直由答辩人抚养并且和答辩人共同生活至今,婚生女儿一直由答辩人的父母给予照顾,答辩人与答辩人的父母与小孩已建立起深厚的感情。现女儿刚刚一周岁多,答辩人认为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应由原告按规定给予抚养费。
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同意按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答辩人同意离婚,孩子依法应由答辩人抚养,原告应支付抚养费用。
此致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某某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本文系石家庄律师王现辉根据自己所做案例改编而来,未经许可禁止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