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申请人李某某,女,未婚,系某玩具厂职工。诉称,2007年4月,其到被申请人处作会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申请人怀孕。同年12月,因申请人怀孕,被申请人让申请人回家休息。2008年1月15日,被申请人提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之后,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申请人哺乳期满为止。
被申请人某玩具厂辩称,王某是非法同居怀孕的,违反国家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且其怀孕后未告知单位,责任应申请人来承担。因此,请求仲裁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请求。
【处理结果】
调解不成,仲裁委作出裁决:被申请人恢复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期限至申请人哺乳期满为止。
【本案评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