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需要说明的是,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规定了仲裁时效期间中断的问题,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则可以构成中断时效的作用和效果。但是在河北省的劳动争议仲裁立案,须注意目前并没有明确规定什么叫“向有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其中的“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些部门。在王律师参加的由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处、河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北省劳动仲裁学会组织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疑难问题研讨会”上。省劳动争议仲裁处的有关领导表示说,以后要和劳动监察部门沟通,要么一“查”到底,要么一“裁”到底。不能将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的抗辩理由。因此,劳动者应收起足够的重视,以前的先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不行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作法,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要慎重行事。以免造成仲裁时效超过而无法维护权益的局面出现。
再需要说明的是,因为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不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应注意的是,不是说没有时效限制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再此需要明确,什么是劳动关系的终止?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后因无法达成一致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此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权益,避免造成超过仲裁时效不能立案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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