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23人原系涿鹿县涿鹿镇城里村村民,后因上学将户口迁出。2001年2月至2007年6月期间,城里村委会共向村民分配土地补偿费10次,相关分配方案均以户口为分配原则之一。但是,村委会拒绝向郭某等人进行分配。
郭某等将村委会推上被告席,要求城里村委会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应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共计150580元。
涿鹿县法院认为,郭某等23人在学习期间仍具有城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城里村所执行的分配方案虽经民主议定,但片面强调户口原则,剥夺了原告等人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该院依法判定村委会给付郭某等人土地补偿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