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8月22日,公司在未征求工会意见的情况下,在公司张榜公布给以张永柱警告处分,并让其放假回家;同年 10月,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要求张永柱办理自动离职手续,张永柱未同意。 期间,公司停发了张永柱的工资、停缴各种社会保险。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永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07年 4月 28日仲裁委裁决: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张永柱休假结束后,公司未安排其工作也没有解除其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为张永柱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支付被停发的工资。 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法院,后又主动撤诉。之后,事情没有任何进展。 张永柱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2007年 12月 14日,仲裁委再次裁决公司支付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两个月工资, 公司为张永柱缴纳其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公司还是不服裁决,又诉至法院,后又再次主动撤诉。
对于公司的做法,张永柱感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遂到市、区总工会求助,工会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市职工法律援助团负责人、律师方美军接待后分析认为, 这是一起典型的工会干部劳动权益侵权案,因为《工会法》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此前的劳动争议仲裁中,由于张永柱没有提出自己是企业工会委员的主张,所以这方面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护。
市和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多次与这家外资企业沟通无果的情况下, 决定联手为张永柱维权提供援助, 并作为案件代理人, 重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审理和裁决情况。 (记者 周新林)
来源:江苏工会网2008-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谁来保障“劳务派遣员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