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莲从1996年5月份开始任职于广州某集团公司的副总经理,经董事会确认,其工资标准为每月3600元,月奖金及年终奖另计。但实际按每月5000元标准支付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98年3月,因经营方式转换,公司召开办公会议,决定副总经理的工资为每月300元底薪加提成。李莲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上提出新的工资方案应向股东请示,此后,李莲致信董事会,对新的工资方案再次提出异议,董事会未作答复。98年1月至10月,李莲每月都按300元底薪加提成领取工资。工作期间,李莲怀孕,至99年2月生下一小孩。
98年11月中旬,公司召开董事会议,决定辞退李莲,并给予5000元的补偿金,李莲表示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对补偿金数额提出异议。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诉至法院。
分析:本案是涉及到妇女特殊权益保护的劳动纠纷案。所谓妇女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所享有的旨在保护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各项权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亦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女职工生理上的特殊性,法律对此予以特殊保护,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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