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集团公司在李莲怀孕期间,未经李莲同意,亦未经合法程序,改变工资分配方式,事实上亦降低了李莲的工资收入,是违法的,应予纠正。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李莲无异议,双方劳动关系应予解除。但公司应依劳动法规予以补偿。
结果:此案经过审理,已于2001年3月1日作出终审判决:
1、公司补发98年1月至98年11月的工资52000元和经济补偿金13000元给李莲。
2、公司补发98年12月至2000年2月的工资70000元给李莲,并加发17500元的经济补偿金;支付生育医疗费820元。
3、另外再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
以上各项总计168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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