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律师王现辉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就是职工在得到单位的工伤赔偿或者工伤保险赔偿后,还能否再主张其他的民事赔偿。比如,发生因第三人引起的交通事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还能否得到交通事故直接侵权人的民事赔偿。在工作过程中,被打伤,有享受工伤待遇后,可否再向侵权人主张民事权利。王律师告诉大家,答案是肯定的。
《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因安全或职业病导致工伤的职工,除依工伤保险享受待遇外,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还可以要求赔偿的,应当予以支持。从职工权益保护角度,将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赔偿合而为一,作出了更加有利的规定,也为职工既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又获得除工伤保险待遇之外的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从新规定中发现:工伤引发的纠纷,案由分列在人格权纠纷和劳动争议中。在人格权纠纷中的案由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而在劳动争议中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发生工伤,既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又可以要求除此之外的民事赔偿,从立案操作的角度,又添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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