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因一次性待遇里已包括了工伤医疗补助金,如果劳动者工伤伤情或职业病病情复发所须的医疗费没有超出该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劳动者不能要求再次支付。但如果劳动者工伤伤情或职业病病情复发所须的医疗费已经超出该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数额,或者复发导致伤残级别提高,劳动者应当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再次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该第三十六条虽然只规定了复发的治疗和辅助器具待遇,并没有规定复发是否可以要求获得护理和其他待遇,也没有直接对伤情复发和病情恶化导致伤残级别改变,能否应追加领取与新的级别对应的其他待遇作出直接的规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复查鉴定后不能按新的鉴定结果调整待遇水平,该复查制度毫无意义。因此,可以推定,第二十八条已清楚确认了可以、应该按新的鉴定结果调整待遇水平的原则。
显然,即使劳动者工伤后选择一次性工伤赔偿待遇,并不影响劳动者日后工伤复发时再次要求获得新的赔付,并在伤残级别改变的情况下,申请改领相应等级的待遇。
我们还注意到,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任何“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字眼。按照上述工伤复发或伤残级别变化的规定,实际上,劳动者一旦加入了工伤保险关系,就无所谓终结的问题。广东省的所谓“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规定显然没有上位法的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所谓职工,显然是指其正在聘用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而一旦劳动者在参加期内发生工伤事故,伤亡职工的工伤赔偿待遇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标准支付。因此,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为有关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事故受伤不得不与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当然会将该职工从职工名册中删除,停止为其购买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但如果该劳动者工伤伤情或职业病病情存在复发情况,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可以基于原有的工伤保险关系,要求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机构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劳动者享受、领取工伤保险的前提是事故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而不是申请领取待遇时还在参加工伤保险。上述案件所涉社保局认为工伤保险待遇的领取必须以不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这样的认识显然是错误的。实际上,不管地方性规定如何,均不能以劳动者工伤后离开用人单位、结束劳动关系为理由,终结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关系。
其次,能否与尘肺病患者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从上述案件可看出,有关部门不仅认为一次性领取待遇就意味着解除劳动关系并应该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而且将这一观点和做法适用于尘肺病患者。
如上所述,尘肺病是一种终身职业疾病,一旦患有尘肺病,需要终身治疗,且病情会不断恶化,需要的各种费用也会不断增加。但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的告知责任,很多劳动者并不知道尘肺病的这些危害。如果允许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在劳动者病情尚未很严重时就与劳动者终结劳动关系进而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在劳动者病情加重时以关系已终结为由拒绝给予新的赔付,这显然会严重损害尘肺病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权益。在劳动法和工伤赔付领域,不应该适用“权利可以放弃”的原理理解和处理劳动者的权益。即使劳动者曾经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也不影响其在工伤复发后要求再次享受待遇。

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
圳劳工维权组织负责人
儿子工伤致残拿不到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