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农民工外出打工,其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以及在没有交纳工伤保险费时,其工伤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虽然河北省实施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但该〈意见〉只是大体上规定了,农民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以及赔偿问题,但在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大都跟没有任何资质包工头干活,不会参加任何工伤保险,工作时实行工头承包制,发生工伤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这里有两个劳动部法规: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力字1993—17号文)规定:“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由企业负责,并签定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企业负责。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工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的工伤的待遇。”
〈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劳办发1994—1109号文)规定:对于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该带为责任,包工负责人非法用工的,工人的工伤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
以上两个法律规定,还能不能参照,是否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