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论程序性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国家和重庆有关工伤维权的实体法律规定。由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虽和实体法律有关,但属法医学范畴,这里的实体法律规定主要指有关工伤性质和工伤待遇的规定,(笔者只列举条文,不再赘述内容)。
1.有关工伤性质的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应认定为工伤的七项规定;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关于视同工伤的三项规定;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排除工伤的三项规定;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非法用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
2.有关工伤待遇的规定有: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
(2).《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五章;
(3).渝劳社办发[2004]211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第4-14条及第17条;
(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5).劳社部发[2004]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工伤认定办法》;
4.《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第三章有关工伤认定的规定;
5.《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7.《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0.《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依据!
虽然国家有前述详实的有关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规定,但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总结农民工的工伤维权困难仍然存在如下现状:
(一)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
1.“临时工”意识。认为农民工属于临时工,本身有一份土地,出来打工是出卖劳力的劳务赚钱行为,不给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理所当然,减少单位开支。
2.“风险共担”意识。有的企业领导,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老板,认为农民工是出来打工挣钱的劳务行为,而劳务打工存在工伤风险是必然的,农民工自己应当有所心理准备,属于意料之中的事情,不该由企业独自承担工伤风险。
3.“违章操作自负或分担”意识。有的企业领导,特别是个体、私营老板认为,发生工伤是由于职工违章操作,风险应由职工自己承担,如果同时单位存在问题,那么与单位分担。
4.“协议主义”意识。工伤事故发生后,想方设法给职工一点钱抢救治疗,并与其签字达成“私了”协议,以图私了了事。
5.先积极后消极主义。为了不让职工及其家属申请工伤,在前期,特别是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全支,尽量拖延时间,等拖到申请工伤期限届满,则翻脸,将职工踢出门外,拒绝赔付相关后续费用。
6.“工龄主义”意识。有些企业,甚至有些相关事业单位,在对临时工、合同工管理中实行差别待遇,规定连续工作几年以上的职工才可以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7.拖延对抗主义。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程序拖延时间,与农民工进行马拉松式拉距战,企图拖垮农民工,迫使农民工无经济能力支撑后放弃或被迫妥协。
8.欺侮农民工无知的偷梁换柱。用即将破产或没有资产的用工主体申报工伤,让农民工以后具体索赔待遇时无着落;或者农民工申请工伤的用工主体错误时佯装不知,想方设法拖过农民工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9.以商业保险代替工伤保险及其他情形。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