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与用人单位相类似的有“临时工意识、风险共担意识、违章操作自负或分担意识”。
2.担心畏惧意识。认为申请工伤就是打官司,企业有势力,就是申请了工伤认定也不会有好结果,因此不敢申报工伤。
3.对法律知识无知,不知如何办。农民工信息闭塞,不知道其本人或亲属的人身伤害是工伤。在执业实践中,遇到很多当事人咨询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造成权利丧失或者难以弥补,即使没有超过期限,当问及为何不申报工伤时,大多回答不知到哪里处理或具体怎么办!
4.碍于情面,不想申请。农民工进入单位工作,有一部分是亲戚、朋友、熟人介绍或者直接和老板是亲戚,要么通过单位领导进入,发生工伤事故后,碍于情面,不想走“公了”之路。
5.私了意识。“怕”申请了工伤企业连最起码的住院医疗费也不给支付。单位领导有的以医疗费用恐吓职工及家属,不能让上级知道,否则费用一概不管,职工家庭又困难,为了保命,“怕”无钱看病,“怕”马拉松式的工伤索赔,不敢申报工伤。
(三)工伤认定部门方面的原因
1、转移调查责任。鉴于《工伤认定办法》要求必须填写申请表,现某些工伤认定部门即在受理前首先要求劳动者提供一系列材料才发给申请表,其实是将认定部门的某些调查责任转移给劳动者,这无疑增加了劳动者奔波劳顿的诉累,也让劳动者在心理上感觉对诉讼的畏惧,不敢或不愿继续对抗下去,可能就会被迫走向妥协和解,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将来埋下社会隐患,甚至有些劳动局,还将申请表5元一份卖给劳动者。
2、何时决定受理无期限规定。现行《工伤认定办法》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都没有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工伤认定部门在何时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间限制,这也让认定部门有空子可钻,他们一般在比较忙或特殊案件中,把材料摆在那里,直到想受理或该不受理了,才写受理决定或不予受理决定。
3、农民工申请的用工主体错误的处理无明确规定。现行《工伤认定办法》和相关政策文件都没有规定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方式。在现实中,如劳动者申请认定工伤的用工主体错误,该工伤认定部门就让劳动者撤回,再向真正的用工主体单位所属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而并不按《工伤认定办法》规定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当然,如果再次申请在一年申请时效内,对劳动者没有影响,但如果超过一年申请期,那又该怎么办呢?是不是会因超期而导致劳动局工伤认定部门不予受理呢?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