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结果下来后或者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结果或不予受理不服,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行政诉讼。所准备的材料与行政认定阶段相同,只不过如有证人则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本阶段要注意的是,除不予受理决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外,对其他工伤认定结果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是工伤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三)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阶段
此阶段主要注意是否需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停工留薪期及后续医疗费的确认问题;还有就是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果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通知后15日内向重庆市劳动鉴定中心申请再次鉴定,否则初次鉴定生效,再次鉴定是终局鉴定,并且不能对再次鉴定结果进行复议或者诉讼。但可以在1年后根据伤残情况的变化与否申请复查鉴定。
关于管辖问题,建议农民工选择合同履行地(生产经营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部分容易产生争议的重点是农民工的工资标准问题,农民工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如单位造有工资表,则向仲裁委提交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提交证据,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同工种的工资或者证明用人单位有工资表而应该提供。充分利用《证据规则》第七十五条关于“一方有证据表明对方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相关规定,迫使用人单位提交劳动者工资标准的证据;
2.通过平时保留的计算计件工资相关依据,比如收方单、工票单、自己做工量的记录来测算出自己的工资标准,如果用人单位予以否认,那么用人单位对工资标准应进行举证,这是《证据规则》第六条关于用人单位对降低劳动报酬应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
3.通过包工头造发的工资表或者记帐依据证明工资标准。
此阶段应注意的问题是财产保全及执行的问题,有些案件,待官司打赢时,用人单位早就没有财产或者已经从容并合法转移。
如果农民工有条件提供担保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国家应创新机制,由于工伤保险的无过错责任和全面赔偿原则,可以在只要有证据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在工作中受伤而不论与用工者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或者工伤行政认定程序为工伤以后,参照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等级确定一个具体的工伤待遇数额,向工伤待遇管辖法院申请先予保全,并且无需提供担保!制裁用人单位通过各种法律程序拖延工伤赔偿而达到转移财产逃避赔付的目的。
统观劳动者的工伤维权流程,在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前述工伤维权问题虽然绝大多数存在于农民工之间,但许多问题同样存在于城镇职工的工伤维权过程之中。重庆已经成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重庆创新思维,率先在西部探索出一条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子来。结合本文提及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修改《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条例》,完善上述及其他更多方面的问题,对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工伤维权问题进行完善,做到在侧重考虑农民工利益下维护所有劳动者的工伤权益,从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的角度做到统筹城乡的共同发展!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劳动者发生事故 艰难
交通事故引发的一波三
何种情形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