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Internet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悄然萌芽,新合同法首次规定了电子邮件(E-mail)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载体,在诉讼中,电子邮件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义务根据。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在计算机上看到的邮件内容与普通文本文件没有大的差别,只是以附带(Attach)的方式传送的信息要用特定的软件打开才能阅读或听,如文字处理软件或多媒体播放软件等。因此,由当事人将邮件打印出来作为证据提交,其可信度较低,除非对方认可,因为改动是比较容易的,而且以附件方式发送的非纯文本文件和Html文件,有时还不能随原邮件一块打印出来。
那么,如何对电子邮件进行证据保全?
在诉讼之前,可以请公证机关去取证,并作出公证文书;或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证据保全。取证的方式,最好以查看源代码并复制出所有内容粘贴到字处理软件中编辑并打印的方式,这样能够取得邮件中的所有内容;附件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文件格式,尽可能不失真地用高档设备打印出来;如是声音文件的,可记录成文字后打印出来,并保留原声音文件便于将来的庭审质证。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将导出的邮件放在软盘上提交人民法院,经对方质证后无异议的,可打印出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附卷。如对方有异议,应由人民法院亲自去取证,可按现场勘验的方法取证,现场勘验的笔录应由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名。

民事案件期限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