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15日,许某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06年5月14日至2007年7月3日,王某在承包石太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工程期间,雇佣许某的车辆拉运石碴,截止到2007年7月3日拖欠许某运费共计40000.00元。
王律师接受委托后,调查发现王某与许某共同为工程拉运石碴,不存在谁雇佣谁的关系,只是王某起到牵头作用。期间因为不和发生矛盾,许某雇人将王某打成重伤,刑事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在此期间许某委托律师对王某提起诉讼。另查明,王某为安徽人,2006年5月14日至2007年7月3日被打伤前, 一直来往于工程工地与安徽老家之间。
[律师观点]
本案井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2007年11月2日,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理由是井陉县人民法院既非被告王某的住所地,也非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王某的住所地安徽省某地法院管辖。
[法院裁定]
一审法院裁定认为,王某于2005年11月至2007年7月期间在工地居住,该工地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裁定驳回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王某对此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查明,王某一直在工地附近的A村居住,且居住期间为2005年11月至2007年11月。并以此认定A村为王某的经常居住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局裁定。
[最终结果]
王某对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服。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管辖权异议提起再审申请。最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附: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男,1962年1月15日生,汉族,安徽省铜陵市人,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村58栋603号。
申请人王某与许某债务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石民立终字第00015号民事裁定书,现向贵院提起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