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9时,金牛区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双方当事人均未到庭,而是由其代理人出庭听判。
法院认为,人们对在住宅内发生的凶杀碎尸肢解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一种客观现象。房屋会因购买者避讳而贬值。根据《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刘少文应当向李骞告知该房内曾发生凶杀案件。由于刘少文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骞与刘少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刘少文退还购房款31.8万元。由于李骞在订立合同时未全面了解房屋状况,法院象征性地判决其应承担部分诉讼费用719元,而刘少文则负担4074.5元。
○提醒
出租房屋也应告知“历史”
“不止是买房,出租房也是如此,对这类可能造成房屋折价的情况,无论房主还是中介公司,都应如实告知。”该案主审法官舒旭东告诉记者。
认为“凶宅”不能住是否算是迷信?舒旭东认为,善良风俗是人们约定俗成的行为规范,不能说是封建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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