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马]
出租前为房屋原状留证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否则承租人将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张先生如果要求李某恢复房屋原状,必须证明房屋的装修损坏是李某不正当使用造成的,而不是使用中的正常磨损、损坏。另外,他还须举证李某承租前该房屋的原始状况。
张先生向李某索赔金额应这样计算:“房屋原装修价值”减去“房屋现装修价值”,再扣除“房屋正常使用磨损、损坏价值”,其计算结果就是李某“非正常使用造成的房屋装修损失”。
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判决承租人以现金方式赔偿出租人装修损失,而不是把房屋恢复原状,因后者在执行中往往会出现问题。如果双方对装修价值存在争议,诉讼中还需权威评估机构予以评估,张先生作为原告需预交鉴定费用。
本案的另一焦点是:房屋原状是怎样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作为原告对房屋原状负有举证义务。如果张先生拿不出充足的证据,李先生再来个“死不认账”,法院很可能无法支持张先生的主张,张先生最终也只能吞下这个苦果。
由于平时生活中老百姓法律知识欠缺,因而往往在租赁合同中对所出租房屋的原状约定不明确,或根本没约定,这就造成诉讼中出租人因举证不能而败诉的法律后果。
律师提醒大家,出租房屋前,应在合同中注明房屋交付时的原始状况,如有条件可对房屋交付时的整体情况拍照或录像,以便出现纠纷后有据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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