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工人和企业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后,是不是可以对其已经放弃的那部分待遇继续起诉要求企业补充支付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达成协议并按约履行后,表明双方对工伤事宜已经处理完毕,再次起诉要求企业补充支付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案提醒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首先要知法懂法,充分了解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慎重处分自己的权利。
39岁的王昌明从江西省万载县到江苏省昆山市打工,原系昆山金华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员工。2003年8月6日,王昌明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昆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昆工伤认字(2006)462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06年5月8日,苏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王昌明工伤为九级伤残。2006年7月10日,王昌明与金华公司达成协议,约定金华公司支付王昌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368元、就业补助金27552元,合计人民币45920元,双方于2006年3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今后再无纠纷。协议签订后,金华公司分两次支付了王昌明45920元。
几个月后,王昌明了解到法定赔偿项目中还应该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而金华公司没有赔偿给他。于是,王昌明于2006年12月24日向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金华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王昌明以双方进行协商调解为由,于2007年1月15日撤回申诉。但是,王昌明与金华公司最终未能协商一致,王昌明于2007年6月21日再次提出申诉,昆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六十日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07年6月28日,王昌明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要求金华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4303元。
昆山法院于200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认为,王昌明在金华公司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理应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王昌明、金华公司双方在明知王昌明构成伤残九级的情况下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协议,约定金华公司支付王昌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双方解除合同,嗣后双方均按约履行了合同,应当视为王昌明放弃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双方对王昌明的工伤事宜已经处理完毕。现王昌明再次起诉要求金华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7年9月27日,昆山法院判决驳回了王昌明的诉讼请求。

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
圳劳工维权组织负责人
儿子工伤致残拿不到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