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根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也是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就: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该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 王现辉律师 |交通 |劳动 | 离婚 | 继承 | 加入收藏 | RSS 订阅 | 简 繁 默 |
![]() |
|
|
背景:
阅读内容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扶养关系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的。根据以上的规定,这种抚养义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被抚养人须是未成年人;2、该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亲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3、抚养人须有负担能力。 同上,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也是只有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就:1、被赡养的须是需要赡养的老年人;2、该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3、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
相关图文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
内容查询 石家庄王律师:13831180212
本周热门内容
热门内容
个人随笔 更多
| |||||||||
| 联系我们 | 关于本站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 免责声明 | 联系站长 | 新诉讼费计算公式 | 律师加盟 | 诉讼指南 |维权论坛 |
| 地址:中国·石家庄市中山西路486号金城商务楼三楼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邮编:050081 石家庄律师王现辉咨询热线:13831180212 0311-83059809 EMAIL: lawyerwxh@163.com 站长:无语QQ:316466131 Copyright ©律师维权网 冀ICP备07005172号 Powered by lawyerwq.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