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弃车逃逸,找到“登记车主”后,车主说车已于几年前转让,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目前谁在控制该车,不清楚。交警部门调查多日,仍无责任认定做出。受害人找到我,分析案情后,认为此案在固定事故发生的事实证据后,可以不等交警部门的认定结果,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的被告应是“登记车主”,经过庭前认真准备,开庭,最终因登记车主无法证明该车已转让给谁的证明材料,在找不到司机及谁控制该车的情况下,推定车主应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有些交通事故在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时,也不是一定就得不到赔偿,一定要绕开这个误区,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与《办法》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显淡化了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该机关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而不是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必要证据”。换言之,有《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处理交通事故固然可以以此为依据,若没有该《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该条规定的“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四个条件,法院就应当受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当时没报警,但是只要你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可以就此确认当事人的责任,那么,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诉权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