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稿人:杨嘉麟 刘磊
问题一、第三人依据甲方委托对工程决算文件审核的法律效力。
问题二、验收报告的相关问题。
我所接受河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后,指派杨嘉麟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向欠款单位石家庄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石家庄某摩托车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反诉请求涉及要求支付延期交工的损失及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尽快交付合格工程等。从表面上看,这个案件并不属于新型的案件。但其涉及的纠纷却很典型,案情也很复杂。庭审中争议焦点涉及工程决算、工程质量、施工设计、验收资料、验收报告、竣工日期等一系列问题。一审开庭达八次之多,才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并全部驳回了对方的反诉请求。
本文主要说明以下两个问题:
一、 第三人依据甲方的委托对工程决算文件的审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我方在工程竣工后,遭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后双、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一份会议纪要,纪要条款规定监理公司负责收取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备案资料,并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决算报告。监理单位审核完毕后加盖公章返还给施工单位。争议焦点之一是该决算是否有效。
我方观点是监理公司是根据建设单位的授权接受的竣工备案资料,是根据授权审核的决算报告,应该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1、监理单位是根据纪要授权而实施的行为,而且该授权包括接受和审核决算文件。因此,监理单位的行为应视为建设单位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