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根据授权,监理单位有权接受工程决算报告。那么是同单位只要能确定交付工程决算报告的日期,也就可以确定该报告是否依法生效。2001年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超过28天的竣工结算文件市委被认可。
建设单位观点是决算书未经其审核,未加盖其公章,不承认决算书的效力。认为该工程未经决算,没有达到付款条件。
该案和最高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登录的案例是一样的。山东省高院曾判决过这样的一个案例,后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一般约定承、发包双方自行完成工程款的决算工作。但也存在发包方没有相应的工程款决算的审核能力,而委托第三人协助其完成工程款决算的工作的情况。在本案中监理公司不是作为专业的工程款审计部门,独立完成工程宽决算的审计部门。而是运用其专业力量,协助发包方的工作,完成的审核工作应视为发包方对承包方提供的决算报告的审核,属于发包方的内部审核。监理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授权审核的单位,应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代理人,监理公司的行为后果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其审核的决算应视为发包方同意的决算,可以作为承、发包方工程决算付款的依据。
经过杨嘉麟律师的努力工作,最终得到了两级法院的一致认可。判决决算有效,并依此支付工程款。
二、 反诉中要求施工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后在审理中又更改为工程登记备案资料。
如果建设单位索要工程验收报告,尚且有合法依据。因为根据2002年1月1日建设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其中第6.0.3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这里做一下说明,在2002年之前,《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规定,是由质检站负责对工程的验收登记工作。自2002年之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实施,新规定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有建设单位到质检部门备案。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工程是否合格是有建设单位说了算的。而且工程的备案资料应由建设单位提供,而不应由施工单位提交。
该案件内容涉及的深度不但包括了工程竣工验收、登记的详细专业工作。而且涉及了墙体设计强度(MPa)、设计跨度、钢筋承受强度设计验算,工程取费标准等建筑专业性问题。基本函盖了建筑施工的整个工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