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内容作了以下几方面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最重大修改的一编。首先,新法强化了以下执行措施:1、执行员在发出执行通知的同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被执行人拒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状况的,可以罚款或者拘留;3、增加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征信系统记录、媒体曝光等措施;4、提高了罚款金额:个人由1千以下提高到1万以下,单位1千以上3万以下提高到1万以上30万以下;5、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增加了拘留措施。其次,强化了当事人的以下权利: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可以提出异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请复议;2、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当事人有权向上级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3、案外人提出异议,对法院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4、债权人可以选择一审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5、将申请执行期限改为2年期间,并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民诉法》执行程序篇有关条文修改前后对照以下:
一、扩大拘留适用的对象,提高罚款数额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是执行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间过短,此外,在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情况下,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仅规定可以罚款,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拘留。由于罚款数额过低、拘留期限过短,且拘留措施的适用对象有限,已经不足以震慑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这是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的立法上的原因。因此,修改后的民诉法加大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民事诉讼法作了以下修正:一是明确规定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对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除可以进行罚款外,对仍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还可以予以拘留,先罚款,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拘留,也不是间隔很长时间,
罚款后责令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的可以拘留。从而有利于促使有关单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二是提高罚款的数额,提高的幅度是原规定的十倍,这一幅度充分考虑了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对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这一要求,同时也参考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次修改中,法院强烈要求延长拘留的期限有的主张1个月、有的主张3个月,拘留时间过短,影响执行的效果,但由于该问题涉及到公民的基本人权以及与其他法律规定的协调等重大问题,最终对该问题未作修改,这有待于今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司法解释时作一下变通,做一些更灵活性的规定。

